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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临时)
2011-9-4 安居企业网
1、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设立税务登记申请》(ZG11DJ023)
(2)附报资料
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b.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场所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3)特定资料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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